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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宁静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宁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宁静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感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宁静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宁静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宁静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 生物宁静能力建设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宁静,防范和应对生物宁静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康健,掩护生物资源和生态情况,促进生物技术康健生长,推动构建人类运气配合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宁静,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康健生长,人民生命康健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宁静和连续生长的能力。
从事下列运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感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宁静治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宁静治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掩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宁静相关的运动。 第三条 生物宁静是国家宁静的重要组成部门。维护生物宁静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宁静观,统筹生长和宁静,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治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宁静事情的向导,建设健全国家生物宁静向导体制,增强国家生物宁静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宁静治理能力。 第五条 国家勉励生物科技创新,增强生物宁静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工业生长,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宁静保障能力。 第六条 国家增强生物宁静领域的国际互助,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到场的国际条约划定的义务,支持到场生物科技交流互助与生物宁静事件国际救援,努力到场生物宁静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宁静治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生物宁静执法法例和生物宁静知识宣传普及事情,引导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宁静执法法例和生物宁静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宁静意识的提升。 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将生物宁静执法法例和生物宁静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宁静意识和伦理意识的造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宁静执法法例和生物宁静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宁静违法行为举行舆论监视,增强民众维护生物宁静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危害生物宁静。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宁静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实时依法处置惩罚。 第九条 对在生物宁静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划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物宁静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宁静向导机构卖力国家生物宁静事情的决议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宁静战略和有关重大目标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宁静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事情,建设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宁静相关事情。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康健、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宁静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宁静相关事情。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卖力协调机制的日常事情。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成员单元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生物宁静相关事情。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宁静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议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宁静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宁静事情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宁静事情卖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生物宁静相关事情。 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宁静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事情。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宁静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事情。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国家生物宁静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宁静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风险观察评估制度。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应当凭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宁静风险观察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实时开展生物宁静风险观察评估,依法接纳须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宁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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